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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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应诉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案号:(2020)鲁0611民初2436号之二 孙雍杰: 本院已经受理于志成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份),送交本院院领导。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