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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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823民初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5193元”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0000元(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丧葬费4300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在310000元保险限额内扣除并直接支付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维持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823民初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负担1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送达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