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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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鼎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支付上诉人***赔偿款2940元,款于收到本判决书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上诉人(反诉被告)***承担3590元,被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景谷供电局承担15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上诉人(反诉被告)***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上诉人***承担3570元,被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景谷供电局承担15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