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城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1×××3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58)、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8×××14、19×××95),

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_1、4340613040073539_156_1、***5_156_1、30***891_156_1、***3_156_1)。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0×××_1、30***938_156_1)、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9×××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36)

交通银行(账号:62×××35)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8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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