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81×××3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58)、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8×××14、19×××95), 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_1、4340613040073539_156_1、***5_156_1、30***891_156_1、***3_156_1)。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0×××_1、30***938_156_1)、 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9×××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36) 交通银行(账号:62×××35)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8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