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八达电子有限公司 张家界经天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家界经天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八达电子有限公司尚欠货款572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2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827元,由被告张家界经天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