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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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支公司赔偿原告***、***因其近亲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473元。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负担111.5元,被告太平洋财保斗门支公司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