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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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绵阳御隆天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绵阳御隆天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6万元; 三、变更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绵阳御隆天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为: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另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给付本金,则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97元,由绵阳御隆天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94元,由绵阳御隆天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