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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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精硕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应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精硕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192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包括四笔:1、以245000元为基数,按日0.01%的标准计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该部分款项之日止;2、以301350元为基数,按日0.01%的标准计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该部分款项之日止;3、以301350元为基数,按日0.01%的标准计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该部分款项之日止;4、以345000元为基数,按日0.01%的标准计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该部分款项之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精硕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次日向原告精硕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035000元; 三、驳回原告精硕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