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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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市盛大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9)川081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欠款380393.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0393.9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三、广元市朝天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在欠付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23949.01元)的范围内对第二项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7000.00元,由原审原告***承担40000.00元,原审被告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35000.00元,被上诉人四川龙申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