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皓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挖 掘机租赁费200000元及迟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3375元。〔迟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挖掘机租赁费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0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共5个月,按照同期(即2020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4.05%)进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2675元,由原告***负担270元,被告***负担2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