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民终2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清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鲁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12-9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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