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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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民终2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清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鲁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德福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汇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四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