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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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南充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解除***、***与南充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的20180130301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二、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充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退还购房款429831元,并以429831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负担556元,南充市东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9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909元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