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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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资中县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145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61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资中县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700元,原告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7233元,被告资中县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467元(诉讼费用原告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资中县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