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应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850.54元(已实际给付);

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3986.78元(不含***垫付款1149.46元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公司已付赔偿款10000元,指定支付方式为汇款至***于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秀屿支行开设的账户14×××9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为342.5元,由***负担33.5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公司负担206元、***负担1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负担37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公司负担106元、***负担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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