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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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鄂0107执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9-3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