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鄂0107执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0-9-3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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