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060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杨鹏,男,汉族,1990年10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许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杨鹏申请执行许伟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做出的(2019)内0603民初13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被执行人许伟欠申请执行人杨鹏案件款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1.00元,共计1319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同意从已冻结的账户内扣划3121.00元,剩余欠款10070元及执行费143元,被执行人从2020年7月份起(包括7月份),每月1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直至以上欠款全部付清,其中3121.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杨鹏,143元做为执行费已发放至本院指定执行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杨鹏与被执行人许伟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条件,不宜再强制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杨鹏告知,申请执行人杨鹏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许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鹏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院印)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