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3民初318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镇西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915350180K。 法定代表人:杨兴,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84年3月27日,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0年12月8日15时开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3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