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3民初318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镇西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915350180K。

法定代表人:杨兴,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84年3月27日,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2020年12月8日15时开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3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2020-12-8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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