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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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计付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至被告***清偿本案债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