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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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及至2020年9月24日止的利息2751.54元,并从2020年9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6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8‰计算利息(包括罚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