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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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统一商贸(昆山)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9414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7854.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622000元为基准,从2017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3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3-12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