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2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成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当事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