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卷烟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小型轿车在贵阳区域内交具有相应修车质资的企业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逾期,原告***自行修复车辆,造成的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的其他各项损失共计四千零九元五角(¥:4009.5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原告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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