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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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324执1712号 谢斌、郑周新、骆畅: 申请执行人谢斌与被执行人郑周新、骆畅其他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周新、骆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斌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5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324执17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