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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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正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德钦县人民法院(2019)云3422民初6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意外伤害团体保险费10773.00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德钦县人民法院(2019)云3422民初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灯具安装款690727.00元。 三、变更德钦县人民法院(2019)云3422民初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正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灯具安装劳务费621037.00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46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93.00元,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6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6400.00元,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3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9.00元,由上诉人云南元俊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27.00元,由被上诉人北京正晟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0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