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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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垫付款55630.98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7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2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80元,由原告金港投融资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1555元;被告***负担的155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