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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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46700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16年5月7日起至代偿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6700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丹阳市丹桂园北区房屋(丹房他证云阳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丹阳耀佳机械有限公司、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