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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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明一电镀有限公司 丹阳市建山金属制品厂 赫世欧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明一电镀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建山金属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赫世欧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货款589,020.31元; 二、被告丹阳市明一电镀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建山金属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赫世欧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暂计至2018年7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9,682元及自2018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89,020.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93.50元,保全费3,465.10元,由被告丹阳市明一电镀有限公司、被告丹阳市建山金属制品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