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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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乐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3709674.17元(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以及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79199.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8%计算)。 二、被告***、***、***、***、江苏明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友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明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友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077元。由被告***、***、***、***、***、***、江苏明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丹阳市友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