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阳市王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远宏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远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损失人民币5356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人民币238819元。 三、驳回原告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08元。由原告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负担20458元,被告安徽远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4350元。三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原告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