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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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富强鞋材有限公司 平阳丰源塑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瑞安市富强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阳丰源塑料有限公司货款4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从2019年1月14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 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瑞安市富强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5-15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