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已付利息40800元应予以扣除);

二、原告***对***、***所有的坐落于濉溪县淮海北路13号工程建设公司家属院1-99幢603室房屋在15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8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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