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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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鑫瑞安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2936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56元,由被告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四川金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1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