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99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239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1年4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830元,应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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