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丘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彩丰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160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彩丰印务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57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从2017年9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彩丰印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丘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3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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