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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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利息28993.76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2500元(上述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座落于温岭市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19632号]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38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763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