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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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运费5428645.16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5月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90407.94元,自2019年5月8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运费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168元,由被告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负担48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