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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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梁平区仁济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仁济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梁平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32000.00元及违约金(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20日前的违约金以3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9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40元,减半收取1209.20元,由原告重庆市梁平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864.92元,由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仁济医院有限公司承担34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