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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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 宁波汇龙泵业有限公司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汇龙泵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213846.9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汇龙泵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65元,由被告宁波汇龙泵业有限公司、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