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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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德昌经贸有限公司 广西宝泰铸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广西宝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于2018年8月2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德昌经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981768.36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1日,往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广西德昌经贸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给付义务,则以被告广西宝泰铸造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产品及原材料【详见平工商抵字(2017)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抵押物清单)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广西宝泰铸造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广西德昌经贸有限公司清偿,被告广西宝泰铸造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广西德昌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广西宝泰铸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德昌经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宝泰铸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德昌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87691元,由被告广西德昌经贸有限公司、广西宝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广西德昌经贸有限公司、广西宝泰铸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