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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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友谊农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借款本金23358.24元及利息4441.35元,本息合计27799.5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3日,其余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