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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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622执270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执2706号之五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