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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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一拖(黑龙江)东方红工业园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齐翔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一拖(黑龙江)东方红工业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翔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25,918.42元,支付利息42,240.01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5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3元,减半收取计9,906.7元,由被告一拖(黑龙江)东方红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