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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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洲泰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高邮市联友食品有限公司 高邮市联民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高邮市联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咸鸭蛋包装袋和改造模具的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高邮市联友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货款5.985966万元、模具改造款5万元及违约金8万元,合计18.985966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高邮市联友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原告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承担5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高邮市联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高邮市联友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