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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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7133.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04%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扬州高邮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