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酒泉西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酒泉西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及被申请人酒泉西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酒泉市肃州区(房产证号:酒房权证酒泉市字第××号,面积2633.76㎡)、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326号3#楼(房产证号:酒房权证酒泉市字第××号,面积2667.30㎡)、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326号4#楼(房产证号:酒房权证酒泉市字第××号,面积2774.37㎡)的房产以及该公司名下位于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权证编号:酒国用(2015)第13124、酒国用(2015)第13123、酒国用(2015)第13122)的商服用地使用权在价值38203565.67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查封不动产期间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