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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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桂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854926.29元及违约金654937.7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桂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2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桂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3207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3814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