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处的借款本金990.860713万元及罚息(以990.86071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160元,由被告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6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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