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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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惠安县第二运输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7945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泉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4907.62元; 三、驳回***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95元,由***负担879元(多预交的1943元予以退回),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泉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泉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交,惠安县第二运输公司预交的319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