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51986.77元(含本金46993.49元、手续费4993.28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本金46993.4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自2020年1月3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违约金(按51986.77元的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判决履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1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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