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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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惠安县金光焊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县河盛锆业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华信钛业有限公司款项5000000元; 二、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的款项承担责任; 三、驳回福建惠安县金光焊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县河盛锆业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华信钛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华安县华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800元,由福建惠安县金光焊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安县河盛锆业有限公司负担66800元,由福建惠安县华信钛业有限公司、华安县华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负担2000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